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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北京市人民對“奔富澳家”酒類商標案作出終審裁決,維持了國家此前作出的撤銷“奔富澳家”商標注冊的行政裁決。
01的撤銷裁決引發(fā)訴訟
江西人余琎珍在2011年6月22日申請注冊“奔富澳家”的33類中文商標,并在2012年7月21日完成注冊。
2020年4月,澳大利亞富邑葡萄酒集團取得奔富的中文商標以后,其維權的法律行動開始提速,包括對“奔富澳家”商標提起行政和法律行動。
2020年3月,國家作出了撤銷“奔富澳家”的行政決定書。撤銷理由是余琎珍所提交證據(jù)不能形成有效的證據(jù)鏈,證明訴爭商標在2015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間于“葡萄酒;酒(飲料)”等商品上進行了真實、有效的商業(yè)使用。
02:3年使用證據(jù)不足
余琎珍不服該裁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提起訴訟,要求讓國家改判。
為了證明自己注冊商標三年內進行了有效的商業(yè)使用,余琎珍提供了證據(jù),包括商標授權書、企業(yè)信用信息系統(tǒng)查詢截圖、代理合同及銷售合同、報關單、入境貨物檢疫檢驗證明、、實物照片及有贊微商城線上平臺截圖。
北京知識產權認為余琎珍提交的經銷授權證明書、官方條碼授權書、進出口貨物報關單、入境貨物檢疫檢驗證明、海關進口消費稅繳款書、增值稅僅能證明相關被許可人的產品進口情況,難以證明其產品在中國的實際銷售情況。
此外,余琎珍提供的宣傳圖片及收據(jù)為自制證據(jù),其相關榮譽不是商標的宣傳使用形式。余琎珍提交了帶有訴爭商標的葡萄酒產品實物及銷售合同、原件,葡萄酒產品實物本身并不能證明其進入到了市場流通環(huán)節(jié),同時其提交的銷售合同與并不能相對應,亦無對應的出庫單、發(fā)貨單等證據(jù)予以佐證。
認為上述證據(jù)未形成有效的證據(jù)鏈證明“奔富澳家”商標用于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上進入了市場流通領域,不能認定在其核定的商品上進行了真實、合法、有效的商業(yè)使用。
北京知識產權判決:駁回余琎珍的訴訟請求。
03一張不能證明商標有效使用
余琎珍敗訴后向北京高院上訴,高院于2020年11月27日受理該案后進行了審理。
在二審中,余琎珍還提供了一張2017年11月13日南昌市某實業(yè)有限公司向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開具的原件,顯示銷售了奔富澳家窖號368赤霞珠西拉干紅,數(shù)量為1686瓶,金額為31191元。
北京高院認為:2014年施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(guī)定,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(xù)三年不使用的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。
余琎珍在行政階段和一審訴訟中提交的證據(jù),除外,均不能出示原件。余琎珍雖然提交了的原件,并無銷售合同及其他證據(jù)予以佐證。
為此,北京高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判決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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