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徐福記”狀告“臺尚”不正當競爭敗訴
2012-11-12 (à′?′: 中國糖酒網(wǎng)信息中心)
因為在產品包裝、裝潢方面與自己的產品相似,廣東東莞徐記食品有限公司將上海
臺尚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,而臺尚公司反過來指責徐記公司模仿了自己的包裝。近日,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以徐記公司認為臺尚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缺乏事實依據(jù)為由,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。
原告徐記公司訴稱,原告公司自1997年成立以來主要從事糖果、糕點等產品的生產銷售。2000年10月,原告經(jīng)商標權人東莞徐福記食品有限公司許可使用 “徐福記”文字商標,并開始生產“徐福記”包餡酥系列產品。2001年7月、2003年8月,徐記公司分別在其生產的草莓酥、蜜桃酥兩種產品上開始使用特有的裝潢圖案,后又作細微調整。2004年下半年,徐記公司公司發(fā)現(xiàn)臺尚公司生產并在全國銷售的草莓酥、蜜桃酥產品包裝上使用的裝潢與自己產品的裝潢相似,引起消費者的混淆,故請求判令臺尚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,銷毀與徐記公司公司產品近似的包裝袋,公開賠禮道歉,并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30萬元。
臺尚公司則辯稱,自己是一家全國知名企業(yè),自1997年就已開始生產草莓酥、蜜桃酥等包餡酥食品,并設計制作了包裝、裝潢,目前使用的包裝是在當時的基礎上沿襲修改而來,而徐記公司主張保護的包裝、裝潢實際上是模仿“臺尚”當時的包裝制作的。雙方的草莓酥、蜜桃酥產品的包裝裝潢是有區(qū)別的,且均印有各自的商標,沒有證據(jù)證明購買者對雙方的產品發(fā)生了誤認。
法院認為,根據(jù)法律規(guī)定,構成不正當競爭須是對他人知名商品名稱、包裝、裝潢的擅自使用或模仿。而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,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。法院在認定知名商品時,應當根據(jù)該商品的廣告宣傳、銷售時間、市場占有率、商品聲譽、獲獎情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定。徐記公司的證據(jù)雖然可以證明其對“徐福記”系列食品進行過廣告宣傳,且其也獲得過各種榮譽,但這些宣傳及榮譽均非針對草莓酥、蜜桃酥產品,因此尚不能證明草莓酥、蜜桃酥產品是知名產品。因此,徐記公司認為臺尚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缺乏事實依據(jù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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